简介:商业活动中,商家常用“卖一追赠一”的手段广告宣传或者感谢新的老客户,这些赠品的性质是什么?买受方能否以赠品瑕疵为由拒付货款? 某纸业公司与某财经公司签定购销一份购销合约,誓约由纸业公司卖给财经公司A4等办公用纸,同时免费向财经公司获取小型打印机一台。合约签定后,纸业公司按誓约向财经公司交付给了办公用纸及打印机。后纸业公司催要货款,财经公司以打印机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发问:商业活动中,商家常用“卖一追赠一”的手段广告宣传或者感谢新的老客户,这些赠品的性质是什么?买受方能否以赠品瑕疵为由拒付货款? 【律师答案】 纸业公司一并A4纸和赠品交付给了财经公司,但财经公司并未缴纳货款是债权人不道德,应该向纸业公司缴纳价款。
明确理由如下: 一、根据合同法191条,对赠予财产瑕疵的担保责任不应区分有所不同情况 (1)赠予合约为使用权合约,赠予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予人应以不承担责任。(2)在附义务的赠予中,赠予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予人需在受赠人附有义务的限度内分担与出卖人完全相同的责任。对于所附义务的赠予,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须要遵守誓约的义务。如赠予的财产有瑕疵,必定造成受赠人所不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之后与合约誓约的权利与义务不比较不应,使受赠人遭到损失。
为维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不应由赠予人分担瑕疵担保责任。受赠人遵守的义务就越多 ,赠予人的财产瑕疵担保责任也大,反之,就越小,赠予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与其附有义务非常。(3)赠予人蓄意不告诉瑕疵或者确保无瑕疵,并且导致受赠人损失的,应该分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所附义务的赠予,出卖人应该在其义务范围内分担适当责任 消费者要取得商家广告宣传的赠品,必须已完成商家登录的消费行为,一般来说展现出为要出售一定数量或金额的商品。
所以,商家的此类广告宣传中赠品并不是使用权的,而是所附义务或是有条件的。消费者取得的赠品依然是通过有价互相交换而获得的,只不过消费者不用平缴纳该赠品的价款,缴付的义务移往到赠予前提条件的商品中去了。
因此,此类广告宣传赠品若有质量问题,赠予人应该在其义务范围内分担适当的责任,即出卖人不应在赠品的价值内承担责任。三,本案归属于单方面的使用权赠予,打印机瑕疵,卖家无法以此为由拒付A4纸货款 本案中,买卖双方虽然在买卖合同中誓约了纸业公司赠送给财经公司打印机一台,但该赠予不道德并非所附义务的,买卖合同中交易的标的物为A4纸,打印机并非合约合约交易的标的物,也不是买卖合同正式成立的条件,而是在买卖合同正式成立后,纸业公司单方面给与的赠品。
财经公司获得打印机需要额外缴纳价款,财经公司所缴纳的价款只是用作出售A4纸。因此,打印机是纸业公司在买卖合同正式成立后免费赠送给的物品,与交易标的A4纸牵涉到,财经公司无法以打印机瑕疵为理由而拒付所购A4纸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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